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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抱团”要求重整东星航空

  • 2009-07-13
  • 来源:快捷航空
  • 点击量:1
文章摘要:目前民航系统包括郑州新郑机场在内的多家机场债权人都已经依法提出对东星的重整申请。此外,中航油代理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特别提出,此前东星航空曾为其股东提供高达9亿多元的担保,根据破...

  目前民航系统包括郑州新郑机场在内的多家机场债权人都已经依法提出对东星的重整申请。此外,中航油代理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特别提出,此前东星航空曾为其股东提供高达9亿多元的担保,根据破产法规定,该等担保应在破产程序中予以撤销。  
  
  据悉,经过东星航空破产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东星航空的全体债权人之中,民航系统的机场、油料公司等各家国有债权人的债权总额就高达5.2亿左右。目前,不仅中航油旗下的五家油料公司都已经向法院申请重整东星航空,而且像郑州新郑机场、广州白云机场、武汉天河机场、南京机场、青岛机场、深圳机场、杭州机场等机场债权人都已经依法提出过重整申请,其中新郑机场等还对武汉中院的不予受理裁定,与中航油一起继续向湖北高院提出上诉。

  中航油方面表示,公司已经与新郑机场、白云机场等国有债权人单位进行了实质性接触,大家要求重整的态度都非常明确,并表示在进入重整程序后,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同意并经过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作出合理让步和提供东星航空重新起飞所需要的相关资源。

  此外,尹正友昨日特别针对东星航空的一笔9亿多元的担保作出了说明。据了解,东星航空为其股东的交易提供担保的数额高达9亿多元,现在担保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对于该笔巨额担保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问题,尹正友认为,如果东星航空当时为其关联企业提供的该等担保,并没有使作为独立法人的东星航空自身获得了公平对价,并且该等担保行为又确实发生在2009年3月30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的一年之内,那么,根据破产法第31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该等对外担保行为在破产程序中就属于应当予以撤销的行为。尹正友认为,如此,则显然更加有利于进入重整程序后需要进行的债权人集体的协商与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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