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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售机票无法搭乘 南航被判赔偿违约金

  • 2008-07-15
  • 来源:快捷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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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两名乘客乘坐南航航班返回北京,却买到超售机票,因为航班人满没能搭乘,只得延时坐下一班飞机。两乘客认为超售行为耽误了他们的行程,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售票单位诉至法院索赔。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一...
  两名乘客乘坐南航航班返回北京,却买到超售机票,因为航班人满没能搭乘,只得延时坐下一班飞机。两乘客认为超售行为耽误了他们的行程,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售票单位诉至法院索赔。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一审认定南航未向乘客说明超售情况,导致其延误行程构成违约,判决南航赔偿相当于机票价格的赔偿金。
  熊先生和蹇女士今年2月1日,两人从北京市天康纪元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买了两张从武汉返回北京的机票。登机时,南航工作人员才告诉他们,他们买的机票是超售的,该航班已经满员,无法再搭乘两人。随后,南航安排两人乘坐2个小时后的航班返京。
  两名原告认为,他们买了超售票导致未准时登机耽误行程,事先并未得到告知,南航和出票公司属于违约行为。两人要求被告赔偿机票损失再支付5000元经济补偿。同时要求南航修改机票超售的规定。
  南航在法庭上辩称,超售机票是国际惯例,公司已经将两名乘客送到目的地,他们没有机票损失。事发后,公司立即向他们道歉,并为他们安排到另一航班,还将其经济舱升为头等舱,提高了服务标准,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南航在委托他人出售机票时,未向乘客说明有超售情况,致使他们不能按照约定准时乘坐班机,南航的行为属于违约。虽然在发现乘客无法登机后及时安排他们转乘其他航班,但两名原告已被延误近两小时,对此南航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后南航提高服务标准,只能视为履行原合同义务,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根据乘客受损害情节以及南航超售的收益,法院判令南航给付两名乘客相当于单倍机票价格的赔偿金2460元。不过,两乘客要求南航修改机票超售的规定,因没能拿出南航的相关规定的证据,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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