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总局发布消息称,航班延误“补偿”是指在航班较长时间延误的情况下,航空公司安抚旅客和加强服务的措施,因此,“补偿”不能等同于赔偿。 消息称,民航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但也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就航班延误和延误之后的服务工作而言,不仅旅客不满意,民航行业自身也不满意。概括地说,人员培训跟不上,基础设施跟不上,管理水平跟不上是比较客观的分析。 其中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有服务态度问题,也有专业技能问题。有个别单位的过失,也有系统保障的不足。大型枢纽机场因航班较多,地面和空中资源相对紧张,航班正常率水平比其他机场相对要低,国际和国内均是如此。在特定情况下,削减航班也是在保障安全和满足需求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不得已而为之的临时性办法。以首都机场因雷雨引发大面积航班延误为例,雷雨天气使机场容量降低,航路间距拉大,飞行标准趋严,客观上形成地面和空中拥堵,航空公司、机场和空管部门的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保障航班安全运行,避免忙中出错发生安全事故。 消息称,自从民航体制改革以来,民航系统各单位相互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各个单位互不隶属但又相互依存。在出现航班大面积延误的情况下,民航各单位包括各航空公司、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非常关键,要千方百计地做好延误旅客的服务、疏导和安抚工作,以自身的工作获取旅客的谅解,同时旅客的理解与合作也必不可少,特别是要防止个别不法分子通过起哄闹事混水摸鱼,在扰乱正常运行秩序的同时,危及地面空防和飞行安全。大家应该共同努力,力争在民航内外造就和形成一种以地利和人和的局面来应对天时的不利。 消息指出,《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是民航总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已经济手段促使航空公司注重航班正常工作,减少航班延误的内部文件。《指导意见》所指的“补偿”是指在航班较长时间延误的情况下,航空公司安抚旅客和加强服务的措施。因此,“补偿”不能等同于赔偿,《指导意见》同时说明为避免进一步延误影响后续航班的旅客,防止空勤人员疲劳驾驶形成安全隐患,因此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航空公司可采取登记、信函邮寄等方便旅客的办法完成。 消息同时指出,而旅客因航班延误造成的损失向航空公司的索赔争议,应按民航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民航总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无权超越民航法的现行规定制定或出台延误赔偿的规定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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