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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市场应有自由定价权

  • 2006-06-04
  • 来源:快捷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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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曾经以放言购买和租赁20架空客飞机而闻名的民营航空公司东星航空,最近再次成为传媒焦点,不过,这次的处境则悲凉得多。据报道,国航、南航等八家国有航空公司近日联手对其发出了“封杀令”,要求各代理点不准销售...
曾经以放言购买和租赁20架空客飞机而闻名的民营航空公司东星航空,最近再次成为传媒焦点,不过,这次的处境则悲凉得多。据报道,国航、南航等八家国有航空公司近日联手对其发出了“封杀令”,要求各代理点不准销售东星机票,各旅行社和景区驻武汉办事处不得为东星订票(央视《经济半小时》报道)。   八大航空公司封杀东星航空,有一条“理直气壮”的理由——“净化旅游市场和航空市场”。此前,东星航空推出了促销措施,其机票报价比市场价低700至800元,此举被八大航空公司认为是不公平竞争。东星航空的低价促销行为到底是不是妨碍了正当竞争呢?   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涉及掠夺性定价这一颇具争议的行为。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掠夺性定价违背了正当竞争原则。占有优势的主导企业通过降低产品的价格,增加其市场占有率,从而将竞争对手挤出市场,当市场上只剩下不受约束的主导企业时,主导企业再提高价格,获取超额利润,最终消费者将承担损失。东星航空此前推出如此低廉的机票,其它航空公司如不跟进,长此以往,必定会被赶出市场,形成东星航空一统市场的局面。如此看来,封杀东星航空实属“净化市场之必要”。然而,也有理论认为,实施掠夺性定价是很难成功的,理性的企业不会采取掠夺性定价的策略。主导企业制定较低的价格可能是其自身效率提高的结果,并不是一个有违公平竞争原则的问题,相反,企业主动降低产品价格是最有效的促进竞争的行为。   掠夺性定价是促进了竞争还是妨碍了竞争,在美国一直存有争论。为了对此类行为进行定性,美国最高法院在1911年审理“美国标准石油公司案”时,创设了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合理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市场上某些反竞争行为不必然被视为非法,而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定。某些市场行为尽管形式上限制了竞争,但同时又具有推动竞争的作用,如有利于采用新技术降低产品成本,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要时,该行为就被视为合法。   目前,我国的民航市场仍由八大航空公司主导,其票价远高于国际市场平均价格,因而广受消费者诟病。造成这一局面的制度性原因,是原有民航市场的国有企业一统天下。为了打破国企的联合垄断局面,近年国家放松市场准入限制,允许民企进入经营。按照合理性原则,东星航空降低票价正是打破国企联合垄断的利器,就此而言,东星航空的降价行为促进了竞争,是应当鼓励的市场行为。   就掠夺性定价而言,其发起者一般是行业主导企业,小企业若是主动挑起价格之争,无疑是以卵击石、自不量力。试想,如果东星航空自杀式地将价格定在其成本之下,以东星航空目前区区一架飞机的运力来说,岂不是自取灭亡?如此看来,八大公司以其巨无霸之身,指责如此弱小的东星航空实施掠夺性定价未免滑稽。   目前国内航空市场已经逐步放开了准入限制,在此前提下,企业应当有自由定价的权利。因此,最应该鼓励的是,八大国有航空公司也开出超低价格,明明白白地通过市场竞争来打压东星航空的低价促销行为。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上,每个市场主体都有通过竞价追求自己利益的权利,只要这种自由没有妨碍他人的自由,都是应该鼓励的。市场之值得追求,在于其要义是以不妨碍他人为前提的自由选择,其核心又在于自由定价,这便是所谓“看不见的手”之真意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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