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 客 须 知—— 为了维护酒店正常秩序,保障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公安机关《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酒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须知,请宾客务必遵守。 一、旅客住店,要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 二、旅客不得自行调换或转租、转让客户、床位,留宿客人要办理登记手续。 三、客房钥匙由客人自行保管,除打扫卫生外,服务员不得自行开房(特殊情况除外),旅客丢失钥匙必须赔偿。 四、旅客的提包、行李和贵重物品(包括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单据等)必须交到酒店总台保管室寄存,如不寄存发生被盗酒店概不负责。对机要保密文件、物品由宾客自行妥善保管,严防被盗丢失。 五、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和腐蚀或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用动物进入酒店。 六、 具有传染性疾病的客人要主动报告酒店负责人。 七、枪支弹药要交当地军警机关保管,否则发生枪支弹药被盗、丢失,酒店概不负责。 八、不准在客房内酗酒、猜拳、高声喧哗。 九、不得在酒店内打架斗殴、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淫秽的封建书画、录音、录像及进行其它违法犯罪的活动。 十、旅客要协助酒店和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安全工作。 十一、旅客发现可疑情况和可疑人员,要及时向酒店工作人员反映,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十二、外国人住宿必须经当地公安机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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