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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际惯例由拒载乘客 日航被判赔偿

  • 2008-06-11
  • 来源:快捷航空
  • 点击量:14
文章摘要:王先生预订了上海至温哥华的双程机票,因轿车抛锚未能赶上前往温哥华的航班。当他在温哥华持回程机票登机时,却被日航以国际惯例为由拒载。昨天,徐汇区法院一审判令日本航空株式会社赔偿王先生6000元。王先生经...
  王先生预订了上海至温哥华的双程机票,因轿车抛锚未能赶上前往温哥华的航班。当他在温哥华持回程机票登机时,却被日航以国际惯例为由拒载。昨天,徐汇区法院一审判令日本航空株式会社赔偿王先生6000元。
 
  王先生经常往返于中加两国之间。去年9月25日,他在鸿运会务服务公司购买了一张日航双程机票,并支付了票价10100元。10月2日,王先生因车子抛锚导致误机,只得于次日另行支付12881元购买同一航班的单程票前往温哥华。5天后,王先生欲从温哥华返回,并持原来的回程票准备登机,却被航空公司拒绝。航空公司的理由是,他购买的是双程机票,一旦去时未乘坐,回程也只能取消,这是国际航空业的惯例。
 
  王先生只能再次购买其他航空公司机票回上海。王先生认为机票代理商和航空公司对航空业惯例未尽告知义务,于是将这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机票款10100元。
 
  法庭上,航空公司代理人辩称,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决议规则中对往返机票有严格规定,即乘客必须按机票上记载的航程顺序乘坐航班,如果不按顺序使用,机票将不被履行并失效。这个决议规则对全球所有航空公司都适用。而且,航空公司已将不可签转等规则作为合同内容印制在机票背面。鸿远公司则辩称,王先生主观原因造成没有登机,因此不能退还票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旅客运输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承运人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负有提示义务。日本航空没有对机票有关条款对王先生进行充分说明,而是按照自己的理解拒绝王先生持票登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鸿远公司是日本航空和王先生之间订立合同的中介人,对合同内容没有说明义务,因此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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