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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10机长辞职法院终审判决碰撞民航地方法规

  • 2006-11-15
  • 来源:快捷航空
  • 点击量:20
文章摘要:“法院一个月前已经作出了有利于我们的终审判决,也有下家愿意为我们支付赔偿款,但我们仍然走不成。”13日晚,原东航江苏分公司飞行员孟斌说。去年11月,包括孟斌在内的东航江苏分公司9位飞行员集体辞职,另一...
“法院一个月前已经作出了有利于我们的终审判决,也有下家愿意为我们支付赔偿款,但我们仍然走不成。”13日晚,原东航江苏分公司飞行员孟斌说。  去年11月,包括孟斌在内的东航江苏分公司9位飞行员集体辞职,另一名飞行员佟晓波也单独提出辞职,此事被媒体称为“东航10机长辞职事件”。然而时过一年,他们当中没有一个人最终能够离开。  本月13日晚,记者见到了其中的两名飞行员孟斌和郝亮。  孟斌、郝亮称,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下称“民航华东局”)一份“规范飞行员流动的规定”不久前悄然出台,东航江苏分公司正是以该规定为依据,拒绝执行法院判决。  飞行员辞职终获法院支持  去年11月17日,孟斌等9名飞行员以东航江苏分公司拖欠其加班费为由提出辞职,并于12月18日不再上班。随后,他们分别向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东航江苏分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东航江苏分公司为其办理劳动档案(含飞行记录本和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这两项下称“技术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东航江苏分公司则提出反诉,要求每位飞行员赔偿公司210万元。  仲裁期间,有一名飞行员与公司达成和解,重新回去上班。  今年3月,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解除8位飞行员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东航江苏分公司为辞职飞行员办理劳动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东航江苏分公司的赔偿请求则被驳回。  东航江苏分公司不服裁决,于3月28日诉至南京市江宁区法院。江宁区法院于6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飞行员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劳动法》规定,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于去年12月18日解除。  江宁区法院判决东航江苏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为飞行员“办理完毕”劳动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自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飞行员的技术档案由东航江苏分公司封存保管,6个月后交民航华东局暂存保管;辞职飞行员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东航江苏分公司赔偿款107万元~186万元不等。  东航江苏分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于8月上诉到南京市中级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维持其与辞职飞行员的劳动关系、无须转移劳动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无须移交技术档案、飞行员还须向公司赔偿210万元。  10月16日,南京市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辞职飞行员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于去年12月18日解除,飞行员的技术档案是飞行员从业必备的资料,直接影响到飞行员劳动权的实现,因此“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航空公司应按规定办理技术档案的封存保管和转移手续。  已有2人回去上班  孟斌和郝亮告诉本报记者,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他们曾与东航江苏分公司交涉,要求其执行判决,办理各种档案的转移。他们准备加盟的下一家航空公司也多次与东航江苏分公司协商接收和赔偿事宜。但东航江苏分公司至今未配合。  “就算没有下家帮我们赔款,为了尽快找到新岗位,我们哪怕借钱也会凑齐赔偿款。问题是东航江苏分公司根本没打算放我们走。”孟斌说。  “东航江苏分公司以民航华东局新出台的一份文件为依据,告诉我们说:公司每年只有两个流动名额,让我们几个人抽签决定哪两个人可以离开。”孟斌和郝亮说。  他们所说的这个文件,是民航华东局今年9月21日下发的《关于规范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每年确定允许流出的飞行人员比例,每年允许流出的比例应控制在本单位飞行人员总数的1%以内。  据悉,《办法》的讨论稿在征求意见阶段引起了较大争议,而后于9月推出。  据了解,去年提出集体辞职的9名飞行员中,除前述有1人在仲裁阶段与公司达成和解后重新上岗外,后又有1人在南京市中院的终审判决后回到工作岗位,还有1人据称也将于近期重新上岗。单独提出辞职的佟晓波也经历了仲裁、一审和终审,终审判决结果与孟斌等人基本相同,但他至今也未跳槽成功。  “(法院判决)执行起来太困难了!”孟斌感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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