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南方航空公司超售机票,肖先生最终无法登机,滞留机场2个多小时才另乘其他航班离港。昨天(4月25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南方航空公司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合同违约,应赔偿肖先生1300元。 据悉,该判决是全国首次针对航空公司超售做法作出的判决,具有极大的判例意义。判决后,法院还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及南方航空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 建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承担起制定规则的责任,尽快制定航空客运机票超售的规章制度并指导航空运输企业适用。 建议规则中内容包括:航空承运人向旅客进行公示的方法,选择登机乘客的方法(以乘客自愿为首要原则)、对不能登机乘客的具体赔偿标准,违反实施规则时的行政处罚措施等。 在售票区域张贴关于超售的书面说明或者发放记载相关内容的服务指南,在本公司网站上增加相关说明,在机票的书面注意事项中增加关于超售的提示,在进行超售的航班机票中应使用特殊标记向旅客公示。 制定对改乘旅客的经济补偿标准,赔偿和补偿标准应当根据迟延的时间和航班里程确立不同的幅度。 买了机票 旅客登机却没座位 2006年7月21日,肖先生以1300元的价格,购买了南方航空公司当天20时10分飞往广州的CZ3112号航班七折机票。 办理登机手续时,肖先生被告知其所持机票为超售票,现该航班已满员。 此后,南航地服先安排肖先生转签国航某航班,后发现该航班延误,遂又安排肖先生转签南航公司CZ3110航班。当天22时39分,肖先生乘坐CZ3110航班头等舱离港。 肖先生认为,南航隐瞒机票超售的事实,造成自己在机场长时间滞留,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南航双倍赔偿机票款即2600元。 南航认为 超售是管理手段 南航认为,机票超售是航空公司对机票进行管理的手段,它是目前国际上的一种先进的通行做法,可以避免航班座位虚耗,充分利用航空资源,因此不能算违约。 南航承认,乘客不知道各公司超售的做法,可能是因为公示的力度不够。但是,航空公司不可能在销售机票时告知乘客机票是超售的,因为那样的话会有很多人都不买票,造成更多的座位虚耗。 告知不充分 损害旅客知情权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超售引入我国时间较短,没有在公众中形成广泛认知。 而超售将使所有不特定的购票旅客均面临不能登机的风险,导致合同履行障碍,因此,航空公司应当向旅客进行全面而充分的告知,而不能看做是航空公司内部的管理手段,不予公示。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虽在《航空旅行指南》中有关于超售的说明,但要了解“指南”的内容,必须进入该局网页,通过两级点击才能找到。 此种告知方式,欠缺普及性和明确性,几乎无法让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了解,故无法免除航空公司的告知义务。 综上可以认定,南方航空公司未尽告知义务,损害了旅客的知情权。同时法院认为,从我国航空客运市场的现实情况来看,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非但未禁止超售行为,还在网站上予以介绍,故南航公司的超售行为不构成欺诈,而应被认定为违约。 航空公司为何超售机票? 超售是指航空公司超过航班实际座位数过量销售机票。在航空旅客运输中,因机票可以先行预订并且允许转签、改签,所以如有乘客订票后放弃购买或者改乘其他航班,即有可能出现航班座位空出。 超售机票是航空公司避免航班座位虚耗的一种做法,但是,如果转签或改签的乘客数量少于过量销售的机票的数量,则必然有乘客因航班满员而无法登机。 我们差距在哪儿?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国外,超售也是航空业的一种普遍现象,国内航空公司的超售做法,是近年来向国外航空公司学的。 国外航空公司对于超售制定了完善的补偿措施,在改签其他航班时,还会为旅客提供机票优惠、金钱补偿等,同时超售行为往往在售票时就明确告知旅客。 这起案件立案时,市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就曾公开表示:“航空公司引用国际惯例无可厚非,但不能只引用对自己有利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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