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航有限提出竞购方案一个多月后,东方航空(下称东航)昨日终于表态。
昨日,东航发布公告称,董事会决定对中航方案不予进一步考虑。公告同时强调,东航仍将坚持引进战略投资者,做精做强航空运输主业。
对此,中航有限有关人士昨晚表示,中航方面还不知道这个事情,需要了解情况后才能做出相关决定。
东航的三大理由
东航昨晚的公告称,对于此次中航竞购方案,公司董事会进行了审慎和充分的讨论,并征求了法律顾问瑛明律师事务所和财务顾问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意见之后,达成了不予考虑的意见。
东航董事会认为,中航有限在向公司提出建议的整个过程中,以至其所采用的沟通方法,没有显示出中航有限对与东航合作抱有诚意,也没有显示出中航有限已对与东航合作作出了深入和透彻的规划,在缺乏诚意、规划和互信的情形下,彼此合作的基础难以搭建起来,而中航建议中所述的协同效应也自然难以实现。
同时,东航称,注意到法律顾问作出的分析并提示公司需要注意的风险:中航的建议不具备任何正式要约的法律约束力,且在法律和未来审批方面存在着重大不确定性,从而使得东航董事会决定对中航方案不予考虑。
此外,东航的财务顾问认为,东航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根本目的在于引进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本公司的经营管理、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提升本公司的国际竞争力,维护本公司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而中航有限或其代表的有关方不能使本公司实现上述预期。
同业竞争需考量
公告所附瑛明律师事务所的意见更为具体,该律所指称,中航建议提出双方合作的具体内容和实施主体均不明确,不具有合同法律意义上正式要约的任何效力,是一份对中航有限无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亦即中航有限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该建议。
此外,该律所还称,中航建议的实施在法律上和审批中可能遭遇诸多障碍,存在着四个重大的不确定性。
其一,中航建议内容突破了现行政策,其实施需得到相关中国政府部门的特批,而能否获得该等特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其二,中航建议中涉及业务合作内容的实施可能需要得到国航和东航股东大会的批准,由于该等事项可能被认定为关联交易,在国航和东航各自的股东大会审议该等关联交易事项时,中航有限及其控股股东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需回避表决,因此,中航建议的实施能否获得国航和东航各自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样存在不确定性;
其三,中航建议可能导致国航和东航之间构成同业竞争,而中航有限未提出任何有效的解决方案;
其四,中航建议可能触发反垄断审查问题等。
基于上述因素,瑛明律师事务所认为,中航有限对其提出的建议存在的不确定性以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障碍未作充分和明确的披露。
中航建议落实难
申银万国作为财务顾问给出的意见更多地从东航发展的角度考虑。
申银万国认为,东航与新航的合作,在航线互补、成本控制、协同效应等方面,均将优于东航与中航有限的合作,更有利于东航增强核心竞争能力,参与国际航空市场的竞争。因此从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根本目的出发,中航有限不能给东航带来东航所希望获得的帮助。
此外,国航和东航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与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政府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股东规避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要求相背。在中航有限没有提供有效的同业竞争解决方案的情况下,申银万国建议东航不应接受中航建议。
申银万国还认为,中航建议需得到中国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批准,双方合作也需进行多轮正式商务谈判。根据东航与新航前期历时两年的准备情况来看,落实中航建议需经历较长的时间,且具有重大的不确定性,这既无法满足东航目前的发展需求,也可能使东航丧失良好的发展机遇,严重影响东航未来的经营与发展,损害广大东航股东的短期及长期利益。因此申银万国建议东航董事会不接受中航建议。
东航眼中只有新航?
虽然中航有限在新方案中提出,拟以不低于5港元的价格代替新航和淡马锡来收购东航的相关股权,实现和东航的战略合作。
但东航董事长李丰华认为,其实国航和东航是在同一水平上的,双方都没有很多可取之处,双方合作的价值绝不是一加一大于二的概念,而与新航合作,可以树立东航品牌,打造核心竞争力,可以最快地提升实力,新航才是东航的最佳选择。由于东航的财务、营运装备皆不佳,依靠自身力量完全不可能很快、很好地走上正轨,因此,李丰华表示,虽然这次受到挫折,东航仍然坚持走资本市场道路,引进战略投资者。不过显然,国航是东航战略引资前面的一道墙。
虽然中航有限的方案失败了,但东新恋也没成功,这让东航的钱途有点迷茫,不过李丰华表示,新航和东航合作之初就是抱着双赢的信念,东航将克服困难继续努力,而新航也不会跑掉。
那么,中航有限会不会就此放弃对东航的追求?东航下一步会不会再与新航暗生情愫?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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