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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不能忘记身上的“中国印"-谈包头空难赔偿

  • 2007-11-23
  • 来源:快捷航空
  • 点击量:15
文章摘要:中国第一起空难国际赔偿诉讼———包头空难案将在中国境内提起诉讼。空难案原告代理律师郝俊波代表32位空难家属向北京市二中院递交起诉状,要求通用电气公司(GE)、庞巴迪公司及东航三方兑现之前在美国达成的赔...
  中国第一起空难国际赔偿诉讼——— 包头空难案将在中国境内提起诉讼。空难案原告代理律师郝俊波代表32位空难家属向北京市二中院递交起诉状,要求通用电气公司(GE)、庞巴迪公司及东航三方兑现之前在美国达成的赔偿调解协议,支付约定的赔偿金1175万美元。此前达成的赔偿调解协议之所以没有得到履行,是因为东航从中作梗,提出由中国的法院来审理。如果依据中国的法律赔偿,赔偿额要低得多。(据11月22日《北京晨报》)   三家被告,两家外国公司都愿意履行调解协议,唯独中国的公司跟自己的同胞过不去,这样的局面,不仅令遇难者的家属心寒,而且也让我这个旁观者难以接受。   报道没有说三公司是如何分担1175万美元赔偿的,但身为承运人的东方航空公司应该占其中的“大头”。可能高达数百万美元的赔偿,在中国国内确实是极其罕见的。作为一家市场化的企业,当然应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自己的损失。从这个角度来说,东航的行为也是可以理解的。从法律的角度看,东航也有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   如果仅仅是中国公司与中国公民之间的事故或纠纷,那就按照中国的法规处理就是了。虽然中国目前的航空事故赔偿标准畸低,但那是规定或立规者的问题,而不是事故当事人的事儿。然而,包头空难案不是一件普通的国内纠纷,而是一起“国际诉讼”。如果两家外国公司也不愿履行,倒也罢了;既然外国人都已经同意,东航就不应该再生枝节。令人费解的是,既然调解协议已经达成,东航为什么又出尔反尔。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东航虽然已经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并已经上市,但它仍是国家绝对控股的公司,其“国有”的性质并没有根本改变,公司的经理人也仍然是政府任命的,甚至跟公务员一样还享有相应的行政级别。既然还是“国有”的企业,那就不能像完全市场化的企业一样“唯利是图”,而是还应该承担一定的政府职能,比如社会公共管理、维护国民利益等。东航的经理人应该明白:东航虽然正在走向国际化,但自己的“根据地”永远在中国,主要的客源也永远在中国,如果伤害了中国人的感情,意味着什么?   东航的全称是“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是东航的第一印记。市场无国界,情感有分野。无论什么时候,东航都不能忘记自己身上的这枚“中国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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