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机票却因飞机满员而无法登机,原来机票属于“超售”。一气之下,乘客肖先生把南方航空北京分公司告上了法庭,控诉对方欺诈消费者(据《新京报》)。 对于“超售”,南航有关人士表示,机票“超售”是一种国际惯例,目前在国内也属正常市场销售行为。果真如此吗? 国外航空公司确有“超售”惯例,但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事先告知———乘客在购买机票之时,航空公司必须告知乘客机票存在“超售”,买与不买的决定权在乘客自己。如美国《联邦条例法典》规定,每一承运人都应张贴“航班超售通知”,并且要将该“通知”印在机票上;二是事后赔偿———所有因机票“超售”而被拒载的旅客有权获得经济赔偿,那些不急于出行的旅客可以选择放弃其座位以换取赔偿金。《联邦条例法典》规定,当被拒载的旅客在航空公司安排下乘坐另一航班,到达目的地时间比原航班晚一到两个小时之间,航空公司须赔偿旅客相当于单程机票票价的金额,晚于两小时,赔偿翻番为票价的两倍。欧盟关于“超售”的赔偿则按航程计算,如航程在1500公里以内的短途飞行为250欧元等等。 很明显,国内航空公司的“超售”有投机取巧之嫌。将“国际惯例”进行篡改后,只保留了有利于航空公司的“惯例”,却把不利于航空公司的“惯例”抛诸脑后。不向购票人明示所售机票的“超售”性质,甚至在购票人询问时故意隐瞒,不仅剥夺了购票人的知情权、选择权,而且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机票“超售”是航空公司为了避免损失而采取的举措,我们可以理解。但收益与风险是并存的,要最大限度地赢利,就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赔偿乘客损失的风险,而不能为了公司赢利而将风险和损失转嫁给乘客。 笔者认为,拿“国际惯例”说事儿,近些年来成了一些行业蒙骗消费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借口,成了为其侵权行为正名分的“幌子”。而实际上,很多所谓的“国际惯例”纯属子虚乌有,有些“国际惯例”是被篡改过、修正过的。看来,“国际惯例”也要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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