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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确定10月10日后延长征收燃油附加费

  • 2006-08-20
  • 来源:快捷航空
  • 点击量:3
文章摘要:民航总局已经确定在2006年10月10日以后再度延长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时间,同时还可能在现有征收标准上进一步上调。据华夏时报8月18日报道,某机票代理商表示,海南航空公司已经向各代理商下发通告,在民航总...
  民航总局已经确定在2006年10月10日以后再度延长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时间,同时还可能在现有征收标准上进一步上调。   据华夏时报8月18日报道,某机票代理商表示,海南航空公司已经向各代理商下发通告,在民航总局尚未下发新的文件之前,10月11日以后国内航线的燃油附加费将按正常费用征收。   海航在规定中提到,乘客在8月18日(含)之前,购买了10月11日后的海航航班机票,如果没有征收燃油附加费,不需要再补征燃油附加费。但如果这类机票因变更而办理客票换开手续,要按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标准补征。   在游易网上的查询显示,查询10月10日以后,其他航空公司的机票,系统显示其他航空公司的燃油附加费也依然照常征收。征收的价格还保持在800公里以外60元人民币,800公司以内30元人民币。   受到国际航油价格上涨影响,民航总局在2006年4月下发通知,将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进行调整,800公里以下航线每位旅客燃油附加费调整为30元,800公里以上航线调整为60元,征收期限到2006年10月10日。   日前,中航油证实,国内航油价格每吨已经再度上调了290元,上调幅度约为5%,从而使航油价格超过了每吨5800元。   业内人士透露,受此影响,国内各航空公司已经联合向民航总局再次提交了关于延长燃油附加费征收期限、调整征收额度的文件。民航总局已经确定在2006年10月10日以后再度延长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时间,同时还可能在现有征收标准上进一步上调,调整的标准可能为800公里以上的航段收取100元燃油附加费,800公里以下航段收取50元,征收时间延长至2007年3月底。具体征收时间和标准在国家发改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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